四川省建设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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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四川省建设会计学会章程》的说明

现行《四川省建设会计学会章程》,是根据民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会具体情况,于200910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较好的指导了本会的各项工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需要对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为此,学会秘书处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范文本(非直接登记类)》内容,按照20221月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讨论的一致意见,提出了四川省建设会计学会章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第一章 第三条修改为“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开展建设系统财务会计学术理论研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政府、行业、社会和广大财会人员服务。

2、第一章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要求,将党建活动写入章程,将原第四条修改为“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第一章 第五条修改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

4、第一章 新增第六条为“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槐树街33号新通惠商厦402室。

5、第二章  由于第一章新增加一条将序号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

原第六条(四)内容修改为“第七条(四)组织开展建设系统财会学术交流,推广学术研究成果,沟通信息,办好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6、第二章  新增第八条,内容为“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7、第三章  将序号第七条修改为第九条。

原第七条概述内容修改为:“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组成: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原第七条(一)修改为:“第九条(一)团体会员1、省、市(州)、县建设系统的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2、各市建设会计学会;3、全省建设系统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4、建设系统的高等和中等院校;

原第七条(二)修改为:“第九条 (二)个人会员1、财会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财务工作者;2、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卓有成就的学者、教授。”

8、第三章 将序号第八条修改为第十条。

9、 第三章 将序号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原第九条内容修改为:“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会员证。”

10、第三章 将序号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11、第三章 将序号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原第十一条(四)修改为“第十三条(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原第十一条(五)修改为“第十三条(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12、第三章 将序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13、第三章 将序号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14、第四章 将序号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范文本(非直接登记类)》的说法,将原第十四条中“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将原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这一词组,依次修改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面不再赘述;

原第十四条(四)修改为“第十六条(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原第十四条(五)修改为“第十六条(五)决定学会的终止事宜”;

新增第十六条(六)内容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5、第四章 将序号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16、第四章 将序号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原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17、第四章 将序号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18、第四章 将序号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原第十八条(二)修改为“第二十条(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原第十八条(七)修改为“第二十条(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四章 将序号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原第十九条内容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将原章程“投票表决”这一词组,依次修改为“表决”,后面不再赘述。

19、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20、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由于常务理事人员分布地区不集中,召开常务理事会时,多数常务理事人员不能参会,故将原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21、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22、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23、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24、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25、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26、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27、第四章 将序号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原第二十九条(二)修改为“第三十一条(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原第二十九条(三)修改为“第三十一条(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原第二十九条(四)修改为“第三十一条(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28、新增第三十一条(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29、第四章 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删除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内容。

30、第五章 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1、第五章 新增第四十条内容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2、第六章 将序号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33、第六章 将序号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原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34、第七章 将序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原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35、第七章 将序号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36、第七章 将序号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37、第七章 将序号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38、第七章 将序号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39、第八章 将序号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原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 月  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0、第八章 将序号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41、第八章 将序号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条 。

42、附件《四川省建设会计学会会费标准》中第二大点修改为:

二、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会长、副会长单位  5000

特大型企业        3000元;

大型企业          2000元;

中小型企业        1500元;

2、公用事业(公交、燃气、自来水):1500

3、房管部门、各市会计协会、学会:1500

4、行政、事业单位:1500元    

 四川省建设会计学会                                             

                     20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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