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会计学会章程
(2022年 1月 20 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建设会计学会(英文名称SICHUAN CONSTRUCTION ACCOUNTING SOCIETY 简称S.C.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群众学术团体。是由建设系统的财会工作者,以及从事建设会计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开展建设系统财务会计学术理论研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政府、行业、社会和广大财会人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从事财会理论研究,促进财会工作科学发展;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总结交流财会工作经验和增收节支的途径和措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财会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建设系统财会学术交流,推广学术研究成果,沟通信息,办好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五)组织和推动本行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职业道德观念;
(六)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本行业有关财会法规研究和财会咨询服务工作。
(七)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第八条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组成: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省、市(州)、县建设系统的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2、各市州建设会计学会;
3、全省建设系统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4、建设系统的高等和中等院校;
(二)个人会员
1、财会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财务工作者;
2、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卓有成就的学者、教授。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订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学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 1 月 20 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收费标准如下:
1、会长、副会长单位 5000元;
2、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特大型企业3000元;
3、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大型企业2000元;
4、行政事业单位、公用事业企业(公交、燃气、供水)、房管部门、中小型企业及社会团体(各省市协会、学会),1500元;